01
已明确发文细则
细化了五项标准规则
☞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
《认定规则》更加细化了资管新规关于标债资产的上述5项要求及相关认定标准,并在过渡期安排、监管要求等政策导向上,与前期政策保持一致,既没有制造进一步紧缩的预期,也没有放松监管要求。
明确划分债权类资产属性
此次正式稿明确将债权类资产分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其它等三大类。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为“非标”,包含理财直接融资工具(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信贷资产流转和收益权转让相关产品(银登)、债权融资计划(北金所)、收益凭证(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债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保交所)以及票交所流通的相关产品和除固定收益类公募基金之外的其它固定收益类公募资管产品。
☞非标资产除外类别为“非非标” ,包含由存款、债券逆回购、同业拆借等形成的资产。
这3类资产构成债权类资产集合,相互之间不重不漏,符合统计规则。新的“非非标”是属于融资形成的资产,比如存款(包括同业存款、协议存款、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等)以及债券逆回购、同业拆借等形成的资产,以往对非标的规范局限于投资资产。
需要说明的是一旦永续债和可转债的资产属性属于权益类资产(如果资产属性为债权则为“标”),则意味着其不属于债权类资产,自然也不会受《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约束。
明确标债资产认定路径
在不干扰正常融资、不改变市场标准的情况下,《认定规则》提供标债资产认定的路径,消除市场对非标资产清理“一刀切”的疑虑和误读。
明确标债资产认定路径,有助于引导新增债权类资产向债券等标债资产规范转型,这样既有利于化解非标资产难入表、难接续的问题,又有利于非标资产的规范发展,为市场增添弹性。
特设过渡期安排
在《指导意见》过渡期内,对于《认定规则》发布前存量的“未被纳入本规则发布前金融监管部门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统计范围的资产”,可豁免非标资产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集中度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对于发布后新增的,不予豁免。
金融基础设施机构
答记者问对金融基础设施机构的问题给予了较为详尽的解释,预计未来各类金融基础设施机构之间的互联互通将会是大趋势,而与此同时非标转标的方向也会比较明确,这意味着后续其它金融基础设施机构在运行机制、业务规范、产品指引等方面将会逐步和交易所、银行间市场靠齐。
02
未明确说明细则
标准化票据
这次没有提及标准化票据(货币市场工具和等分化受益凭证),主要是因为标准化票据既可以在银行间市场流通、也可以在上海票交所流通,并且在上海票交所流通的资产还包括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以及转贴现等业务,因此为保证起点公平,需要上海票交所先向央行申请认定,预计在上海票交所流通的标准化票据纳入“标”问题不大,银行间市场流通的标准化票据自然也不成问题。
目前,标准化票据已成功发行四期,基础资产既包已贴现票据,也包括未贴现票据,但是由于针对标准化票据尚未出台明确的“管理办法”,目前市场仍停留在监管主导的试点阶段。
未来是否能顺利认定为标准化资产,其与现在的产品模式存在哪些差异仍需要继续跟踪。如果“标准化票据”能顺利认定,则会成为新的类似“短融”的融资工具,对机构短期投资品形成有效补充,其一级和二级市场的发行及投资机会均值得关注。
同业借款
同业借款是否纳入非标的问题也没有给予明确,需要和监管部门沟通,不过整体上来看一旦同业借款纳入非标,将对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对同业借款较为依赖的非银金融机构产生较大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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